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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罪犯被告人陈兆前,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汉族,文盲,居民家庭户口,住河南省长垣市恼里镇高章士村23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27日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5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2025)豫078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兆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兆前于2026年1月14日以其患有“高血压”“颈动脉硬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意见书等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373-8855823。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罪犯被告人杨双伟,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汉族,小学毕业,居民家庭户口,住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杨乔村82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8日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7月22日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2025)豫078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双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双伟于2026年1月14日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意见书等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373-8855823。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罪犯被告人石红恩,男,1966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住河南省长垣市满村镇后满村4组13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6日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5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2025)豫0783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红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石红恩于2026年1月14日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意见书等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373-8855823。 二〇二六一月十四日
·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罪犯被告人韩翠云,女,1966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汉族,小学肄业,居民家庭户口,住河南省长垣市丁栾镇官路东村17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201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2025)豫078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翠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韩翠云于2026年1月14日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意见书等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373-8855823。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戚景山犯诈骗罪一案的开庭时间、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出庭通知的公告 本院定于2025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戚景山犯诈骗罪一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王亚威、孟岑、王国梁,书记员李法会,公诉人李超颖。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过互联网通知被害人可以出庭,并告知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被害人行使相关权利,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 邮寄地址:长垣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刑事审判庭联系。 联系电话:0373-8855825 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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