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
小李、小王雇佣小尹
从事电路安装工作
2023年1月10日
工程完工
结算后
小李、小王向小尹
出具36852元欠条一份
并约定
逾期利息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计算
因欠条引起的法律诉讼
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均由欠款人承担
后小尹多次讨要欠款未果
决定将小李、小王诉至法院
要求小李小王偿还欠款及利息
以及
小尹为本次起诉产生的
交通费及住宿费 1057元
法律咨询服务费4000元
争议焦点
一、交通费及住宿费是否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原告主张的法律咨询服务费应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一、小李、小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尹劳务报酬款36852元及利息1685.92元(2024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368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小李、小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尹交通费及住宿费1057元。
三、驳回小尹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已于2024年6月28日结案后生效。
法官普法
什么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理解为: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权时已经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其应当符合以下特点:首先,实现债权的费用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情形。基于此,守约方为实现债权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措施时产生的费用。其次,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权的行为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再次,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考虑,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是合理的。最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为已现实发生的费用,否则可能导致守约方双重获利。
本案中,小尹为参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属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权时已经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违约方小李、小王承担。
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还有如包装费、汇费、登记费、公证费、通知费、税捐、拍卖费、保管费、取得执行名义的费用、执行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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