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小王为自己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长垣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基本案情
近日,长垣市人民法院方里法庭在审理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报结案件核对原告小王身份时,发现其向法院提供的身份信息通不过比对。
经查明,长垣市公安局因小王属于重复户口,于2020年10月19日注销该户口信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小王在明知其该户口已注销的情形下,不提供新的身份信息,仍以已注销的户口信息参加诉讼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过程中,在法庭已明确告知原告小王应当就案件作真实陈述并让小王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后,小王也未对上述陈述进行纠正,未向法庭说明真实情况,该行为属虚假陈述,妨害了正常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司法惩罚。经本院教育批评后,小王认错态度良好,本院酌定对其罚款3000元。
法官提示
诚信诉讼是案件当事人基本的义务和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诉讼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对违反诚信原则进行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