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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方里法庭:23日纠纷解,巧用保全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12-13 08:56:02


近日,长垣法院方里法庭积极践行“立审执”一体化,巧用诉前保全措施,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用时23日督促被告全额履行了一起标的额高达234000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

基本案情

户某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向张某和庞某借款234000,张某和庞某多次向户某催要无果,前往方里法庭立案,要求户某返还借款。

为防止被告户某转移、隐匿财产,避免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原告张某、庞某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调解

经审查后,方里法庭次日做出了保全裁定,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告户某的财产,对被告户某名下一套房产及部分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

户某名下房产及部分存款被冻结后,主动偿还借款,全额履行了债务。原告张某、庞某收到还款后,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至此 ,一起标的额高达234000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顺利化解。

长垣法院通过将诉讼部门与执行部门建立联动,推进诉前财产保全,前移执行程序,以法院强制手段督促当事人积极应诉、主动调处、主动履行,有效实现以保全促调解、以保全促送达、以保全促履行,切实降低纠纷成讼率,高效兑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1)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2)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3)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4)丧失商业信誉;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1)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2)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3)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请人损害。

责任编辑: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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