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垣市人民法院方里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人因虚假陈述,妨害了正常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罚款8000元。
案情回顾
近日,长垣法院在审理韩某诉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韩某提交有冯某签名且按指印的欠条一份,但冯某对欠条上的签名及指印均不予认可。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各方均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冯某、韩某仍坚持自己观点,各执一词。
依韩某申请,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后经鉴定签名及指印均系冯某本人签名和捺印,冯某依旧不认可鉴定结果,但是并未提出正当理由。
庭审中,韩某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补充提交其与冯某通话录音一份,在录音中,冯某明确认可欠款事实。在证据面前,冯某最终如实陈述了欠条的形成过程,并表示认识到错误。冯某因虚假陈述,妨害了正常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罚款8000元。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恪守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虚假陈述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将受到处罚。对当事人的诉讼不诚信行为作出处罚,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虚假陈述行为,弘扬诚实信用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也对妨害人民法院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警示。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