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垣市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理念,成功调解一起涉三方主体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既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矛盾,又清晰界定房屋交易各方法定权利义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两次看房后签约,房屋质量起争议
2026年6月,李某拟在长垣城区购置商品房,通过河南省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先后两次实地查看了卓某夫妻欲转让的一套房屋。并于6月14日交付定金2万元及中介佣金、手续费共计8100元,并签订《河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不久,李某以房屋墙壁严重开裂、屋顶存在塌陷隐患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协商未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中介费并支付利息。
三方各执一词,责任边界待厘清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焦跃辉经梳理发现三方对责任承担分歧明显:李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与中介应承担全部责任;卓某夫妇则主张李某已多次现场确认房屋状况,并无李某所称的质量问题,且合同系自愿签订,李某单方反悔属于违约,定金不应返还;中介公司称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已完成中介服务,李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焦跃辉对照法律规定与交易规则逐一厘清三方责任:出卖人负有法定的标的物瑕疵告知义务,应当主动披露房屋结构性问题、隐蔽质量隐患等影响交易的关键信息;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方,承担更高的审慎核查义务,需对房屋状况进行核实并如实告知交易双方,未尽义务引发纠纷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同时,二手房交易以现状交付为基本原则,购房者多次实地看房,对可见、直观的房屋状况负有合理查验义务,无充分依据不得随意解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综合案件事实,三方均存在不同程度过错:李某自身审查不严、缔约审慎不足;卓某夫妇未充分披露房屋状况,未尽完整告知义务;中介机构未对房屋争议问题重点核查,未全面履行风险提示职责,损失应由三方合理分担。
柔性调解化干戈,耐心释法促人和
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矛盾,焦跃辉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先后多次组织三方面对面沟通、背对背调解,逐条释明各方法定义务、过错责任及诉讼风险,引导各方立足诚信原则协商分担损失。
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与主持调解下,各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积极按约履行。三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李某坦言“这个结果既合规矩也近人情,我们都能接受”。
法官释法
本案通过柔性调解,妥善平衡三方责任,也为广大二手房交易参与者敲响警钟:房屋交易中,出卖者应
坚守诚信交易原则,全面如实披露房屋状况;房产中介要恪守专业职责,严格履行房屋现状核查,尽到核查告知提示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知情权;购房者也要提高风险意识,实地查验时仔细核对房屋状况,理性缔约、诚信履约,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房产交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