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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护企:架桥机技术起争议,专业审判精准破局

发布时间:2026-09-20 10:26:38


“谢谢毛法官,租金已收到!我们公司的架桥机也运回来了,咱们法院真给力!”“好的,双方都按协议履行到位,我们也就放心了。以后再签租赁合同,设备资料交付和配套配件一定要约定细致。”近日,长垣法院恼里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架桥机租赁合同纠纷,协议履行到位后,原告方向恼里法庭法官毛明月表示感谢。

2025年6月26日,河南省某桥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业务员李某某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同日,李某某又代表河南省某桥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一台QJ50-260型架桥机,月租金85000元,押金200000元。

合同履行中,陕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却迟迟未按约支付租金。2026年6月15日,河南省某桥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与李某诉至恼里法庭,要求解除两份合同、支付租金160000元、赔偿损失21456.2元并支付违约金87000元。陕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则辩称未付租金系架桥机质量问题、原告迟延交付设备资料且未配套行车底盘所致,同时向法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迟延交付资料损失150000元、停工损失200000元及行车底盘加工费96000元共计446000元。

承办法官毛明月在梳理案件细节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架桥机质量问题、资料交付标准、配套行车底盘技术配置及停工损失行业计算等专业技术问题上,单纯依赖书面证据难以准确判断。“起重设备是辖区支柱产业,这类技术争议我们不能等、不能拖,更不能简单推给鉴定。”毛明月决定将此类专业性技术问题一啃到底。

依托长垣法院与长垣市工商业联合会、长垣市起重装备制造行业协会共同成立的起重机械产业诉调对接联络站平台优势,毛明月采取“行业参与+技术查明”双轨并行方式破解难题:一是咨询协会成员单位起重机龙头企业资深技术员,就架桥机质量问题、资料交付惯例、行车底盘技术参数、行业台班费计算标准等征求意见;二是邀请熟悉行业惯例的行业调解员参与调解,发挥其懂行业、懂交易、懂惯例、熟当事人的优势,对照起重机械行业标准和交易惯例组织双方逐项比对论证。

这一“法庭主导、行业参与、多方联动”的专业化解纷模式,打破了“坐堂问案”的局限,让技术事实在专业语境下得到澄清,既为调解奠定基础,又避免了质量鉴定的高额费用和漫长周期。案件事实查明后,毛明月又充分考量到商事纠纷的特殊性,开展多轮“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履行相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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