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司法活动中所遵循的一项原则,在现实中,往往看到这样的情景,有人为了主张自己所陈述的事实存在,不是从证据方面阐述,而是用“讲良心”这句话来表白,让审判人员相信其所说的话,其结果可想而知。
“讲良心”,这也许是在无证据情况下无奈的心灵宣泄,是其心灵的质朴反映。笔者在为此感叹之余,不免引起一番思索,当前社会问题复杂,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人的主观世界呈多样化发展。少数人在名或利的驱使下,而抛弃了“良心”做出了有悖于良心的事,在诉讼中,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即便有理也很难讨个说法。诚然,生活中有很多情况是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在事先立下书面的东西,当债务案件当事人不承认所负债务时,侵权案件当事人不承认其侵权行为时;离婚案件当事人不承认婚前收受财物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说出前文所说的那句话来。
在此提醒,“讲良心”是社会道德的范畴,单凭这句话,无法证实你的主张真实可信,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你不妨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与另一方当事人来讲良心,大打一场良心仗,让对方输得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