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国《刑法》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它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另外,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减刑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5、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