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28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宁某支付杨某工资54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宁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宁某仍未履行。
2017年4月21日,杨某以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我院提起自诉。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宁某完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主动向长垣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二、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在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