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为人还是处事,都需要我们有一颗冷静的头脑。脾气人人都有,但发脾气前要先考虑一下是否应该这样做?
被告人葛某甲与被害人葛某庚,原本同姓同村关系尚好。2015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葛某甲与被害人葛某庚因琐事纠纷,被告人葛某甲拿起地上的凳子将葛某庚头部砸伤,致被害人葛某庚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案发后,不但赔偿被害人葛某庚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近日,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12月29日21时许,在长垣县满村镇小吕村村民葛某丙家堂屋内,被告人葛某甲与被害人葛某庚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葛某甲拿起地上的凳子砸伤葛某庚头部。案发当晚,长垣县公安局满村派出所民警与被告人葛某甲电话联系,葛某甲交代了打架的事实,后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长垣县公安局满村派出所,在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葛某庚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葛某甲近亲属支付被害人葛某庚医疗费用807.02元;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葛某甲近亲属与被害人葛某庚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葛某庚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葛某庚表示对葛某甲谅解。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葛某庚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公安民警与葛某甲电话联系,葛某甲交代了打架的事实,后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在公安民警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葛某甲与被害人葛某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