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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的44个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第四批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发布时间:2016-01-06 10:46:09


    第四批 2013年1月31日发布

    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关键词:刑事-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关键词:刑事-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禁止令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案例16号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关键词:海事诉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

    裁判要点:

    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责任编辑:杜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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