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说好可以探望孩子,可离婚后探望时却被拒之门外。近日,长垣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要求探望孩子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王某可在每月末探望孩子一次,可以于前一日将孩子接回住处,于次日下午六时前将孩子交给被告张某,并要求被告对此予以协助。
王某和张某在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双方生一男孩,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生男孩随马某生活,王某不负担抚养费,并可以随时探望孩子。2014年10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可没过多久,新的矛盾又来了。当初约定的有权探望孩子没问题,可细节约定并不明确。为此,王某和张某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在律师的帮助下,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改变孩子生活规律,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宜,结合本案原、被告具体情况和孩子的实际需要,酌定为每月探望两次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