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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纠纷多元化解意义重大

  发布时间:2015-12-22 09:20:45


    10月13日上午,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10月14日,人民日报头版】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这对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我们的理想追求,但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科学、合理、及时解决的社会。这些年我国的司法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有限的司法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需求,急需构建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潜在的各类矛盾,解决发生的多种纠纷,使社会生活能够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需的。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社会是一种有秩序、按规则运行的社会,必需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才能实现。如果仅靠诉讼这种成本高、效率相对较低的手段,许多纠纷得不到快速的、满意的解决,社会就难以实现良好的法治状态。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符合中国传统价值观念,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矛盾纠纷无处不在,解决纠纷后当事人双方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为此,民间有“一场官司十年仇”的说法,有“厌诉”的传统。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发扬“和为贵”精神,以调解为方式,以调和为目的,注重自愿原则,以促成当事人的妥协与和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比起冰冷的诉讼和法律审判,更富有人情味,融法律于情理之中,注重教育意义,以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既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放眼其未来的合作和和睦相处,不留后患,可从根源上解决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强化社会组织尤其是自治组织解决各类纠纷的职能,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省国家的司法成本,还在于促进和完善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发展或强化社会自治组织,特别是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符合当代中国政治改革与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的。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顺应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大环境,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同时,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更为经济便捷的路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解决案多人少、案件分流引导提供了依据。

    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有效途径。这项改革既符合纠纷解决规律,又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是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创新之举。作为人民法院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要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在下以几方面多下功夫。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工作中的定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牵涉面广,涉及到多个主体和方方面面,因此,总体上说,这项工作需要由各级党政组织领导。但鉴于司法毕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要素,因此,人民法院在此方面不仅应有全局观念,还应有一定的主导意识和积极主动的精神,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完善中发挥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二是完善诉与非诉的联结关系。通过案件分流等方式,发挥法院对各类纠纷解决资源的实际配置作用;通过指导、培训、示范等方式,发挥法院对非诉方式的规范、引导和提高作用;通过调解书确认以及保全、执行等司法强制手段,发挥法院对非诉手段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三是进一步深化法院制度的创新。应进一步探索法院内诉调适当分离的方式,可尝试在基层法院设立调解法庭,一方面负责诉与非诉对接的各种事务,另一方面直接受理并调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四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责任编辑:杜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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