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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法院和解执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5-18 09:44:41



法官在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2010年5月10日,长垣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现场对执行申请人朱春明、朱春岭、朱春良申请执行朱春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进行和解疏导,整个过程持续5个多小时,及时让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参与其中,巧妙借助当事人有利的社会关系,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角度劝解,最终以和解方式执结了使这起矛盾持续升级的涉执信访案件。

    朱春明、朱春岭、朱春良与朱春栋均为丁栾镇朱官桥村村民,双方当事人因0.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和丁栾镇政府解决未果,遂诉讼来院。长垣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朱春栋(一审被告)停止对朱春明、朱春岭、朱春良(一审原告)土地承包权的侵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所诉争地内的所有树木。朱春栋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法院。新乡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181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三名执行申请人向长垣县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长垣县法院随即向被执行人朱春栋发出执行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但朱春栋不予履行。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村街坊,冤家宜解不宜结,争取调和双方矛盾和解结案。为此,执行法官多次找被执行人朱春栋谈话、做工作,并拿出具体的和解方案,朱春栋拒不接受,造成朱春明、朱春岭、朱春良多次上访,不仅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秩序,而且影响了村镇社会的和谐稳定。长垣县法院党组对此案高度重视,确定了包案领导和责任人,要求执行局迅速制定执行方案,限期结案。5月10日上午8时40分,该院抽调的40多名干警分成五个小组进入执行现场,对执行申请人朱春明、朱春岭、朱春良申请执行朱春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春栋的妻子因情绪过于激动,晕倒在执行现场。法官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迅速赶到对其进行诊治。执行总指挥、副院长王志杰一方面组织人员对诉争地块树木依法进行清除,另一方面找来镇、村干部协助法官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让被执行人的舅父出面劝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执行局长庞学省、综合办主任化建军、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蔡士霞共同参与和解工作,他们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判决书规定的具体法定义务,讲解法院执行的合法与公正,讲解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视及保护力度,讲解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镇、村干部从双方持续纷争讲解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对邻里关系的损害以及对当地社会和谐局面的破坏;当事人的亲戚以长者的身份和阅历,规劝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稳定情绪、平静心态、冷静思考,遇事不钻牛角尖、不沿独木桥,思想往宽处想、眼光向远处看。在法官及众人的疏导下,到下午1点多钟,被执行人终于改变了态度,愿意坐下来谈一谈。法官抓住有利时机分头做三名执行申请人的工作,并拿出了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朱春栋一次性支付三名执行申请人1.8万元,双方诉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归朱春栋使用。双方当事人最终依据上述和解意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使这起涉执信访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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