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王某乙因吃甘蔗,二人发生争吵,陈某随从饭店内拿起菜刀将王某乙头部、右手砍伤。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12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15年2月7日20时30分许,在长垣县蒲东办事处卫华大道与繁荣路交叉口开封鸡血汤馆,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因吃甘蔗发生口角引起纠纷,后陈某用菜刀在饭店门口将王某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面部有一长8.0cm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重要神经损伤、右前臂下段腹侧有一长17.0cm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长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乙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