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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羊窃手机 丑态败露悔难及

  发布时间:2015-12-07 10:08:31


    被告人王某,到手机经销部购买手机时,乘营业员不备,将柜台上的一部VIVOX5SL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98元。11月14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上午,在长垣县人民路22号张某经营的维沃手机经销部,被告人王某陪同其妻杨某到该经销部购买手机时,乘营业员不备之机,将柜台上的一部VIVOX5SL手机装入赠品手提袋盗走,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98元。案发后,公安局民警将被盗手机追回退还手机店经营人张某。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2500元,张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长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责任编辑:杜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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