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檀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近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檀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8月2日,被告人檀某和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公路局家属院居民黄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檀某应偿还黄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5.92万元,判决生效后,檀某未履行。2012年9月5日,黄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檀某仍未履行。经调查,2010年9月,檀某出资300余万元与满村镇陈墙村村民陈某、本村村民檀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四川雅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3年1月,檀某出资160万元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居民林某在成都市注册四川雅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檀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檀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