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赚取广告费,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为商家群发商业广告,导致周围手机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周围手机用户的正常通信。11月19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作案工具。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高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为获取利润,自2013年9月份以来使用“伪基站”设备,驾驶号牌为豫GMB***小型面包车,在长垣县县城及魏庄办事处附近发送广告信息,导致周围手机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周围手机用户的正常通信。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数据分析:该“伪基站”阻断有效手机用户45561个。
长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