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世林, 2005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9年8月11日被释放。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行抢夺,被长垣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11月3日15时许,李世林在蒲东办事处龙山商业街北段,乘毛某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拽断抢走,毛某某随即追赶李世林,追上后,李世林将抢得的半截项链(剩余部分丢失)及随身携带的1800元钱交给毛某某不让其报警。长垣县公安局巡逻的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夺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