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比亚迪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宏力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宏力大道中段,尾随撞住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豫GT*****号牌轿车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离,在北环路撞住李某甲驾驶的豫GT****号牌轿车,继续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长石公路撞住苏某某驾驶的豫GT****号牌轿车,杜某又继续向东行驶撞住赵某某驾驶的豫GT****号牌轿车,后驶入长石公路与张方公路交叉路口北侧的河沟内,造成五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89mg/100ml。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苏某某、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李某甲经济损失8000元、苏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赵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四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