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2011年6月份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6万元,已归还金额1613.509元,尚未兑付本金2225.991万元,涉案群众291人。2015年10月27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靳某犯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1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靳某与史某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以河南日胜聚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长垣县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合资经营方式,从社会上大量吸收个人存款。经河南正源会计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靳某自2011年6月份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6万元(包含续合同金额746.5万元),已归还金额1613.509万元,尚未兑付本金2225.991万元,涉案群众291人。目前已有89人报案,吸收金额为2064万元(包含续合同金额433万元),归还本金740.85万元,未归还本金890.15万元,未归还本金对应的确认已支付利息及分红款91.6825万元。
长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集资参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