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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宫”又作案 接力盗窃又入监

  发布时间:2015-12-07 09:54:26


    被告人赵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21日刚刑满释放。重获自由后被告赵某本应改过自新,而2015年3月16日13时许又继续行窃。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又因犯盗窃罪,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趁同村被害人赵某甲家中无人,翻墙跳入赵某甲家院内,用铁锹将堂屋门撬开缝隙进入东间屋里,盗走床头柜上的一部白色步步高牌手机。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赵某甲。

    长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杜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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