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裁判思路的背后,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性成为争议焦点,而何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中“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合理方式”,则是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性的核心所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早些时候曾就此类案件进行过调研,这份调研报告对何为“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合理方式”作出了解释:“对服务协议中协议管辖之类的关键条款应采取大号字体、加粗等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醒目方式予以显示,对消费者可能有疑义的条款可以通过备注等方式加以说明。”
显然,这样的标准在另外一些法院被认定为没有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
司法裁判上的不统一给当事人造成了诸多困惑,一方面提高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影响到司法权威,裁判标准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