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雇凶泄愤的王拥军,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七年零六个月,与凶手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款245086.16元。
被告人王拥军与被害人杨某某两家同在一条街上开弹花店,被告人王拥军认为杨某某家争了生意因此产生不满。2014年7月份,王拥军以3000元雇汪飞等人打杨某某出气。给钱后,王拥军发现杨某某两口子还好端端的在做生意,就指责汪飞并要求汪飞等人用汽油放火烧杨某某的店。汪飞等人按王拥军的要求于7月23日到杨某某的店前纵火。由于杨某某夫妇及时报警,燃火得到及时扑救未造成大的损失。
因王、杨两家做生意素有不和,在杨家店前着火后,王拥军被作为怀疑对象被公安机关调查谈话。本来一把火未给杨家造成大的损失就使王拥军余恨未解,又招致怀疑,王拥军更是怒火中烧。又找来汪飞又以3000元的条件要求汪飞等人打杨某某在上高中的儿子。汪飞等四人在杨某某的儿子晚上放学回家的路上,利用棍棒,西瓜刀将杨某某的儿子打伤(经权威机构鉴业为轻伤)。
凶手汪飞也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与王拥军一同承担245086.16元的侵害赔偿责任。王拥军的妻子在被告人王拥军实施犯罪行为于2015年3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在逃后,包庇王拥军逃避法律追究,也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有期徒刑七个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