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文珂,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小学肄业,城镇居民,住长垣县蒲东办事处东关街高义街。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高中肄业,城镇居民,出租车司机系赵文珂的哥哥。2013年7月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赵文珂(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豫GT9553号牌小型轿车,同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文珂找找哥哥顶包,结果,被告人赵文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哥哥赵某某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7月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赵文珂(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豫GT9553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卫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建陆皮肤保健门前处,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豫GT9553号牌出租车乘坐人张某某开右后车门下车时,右后车门与由东向西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赵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乘坐人韩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18日死亡、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被害人韩某某系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3年10月31日,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文珂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及赵某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文珂用张某某的手机给哥哥被告人赵某某(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打电话,被告人赵某某遂赶到现场,被告人赵某某向赶到现场的公安交警谎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后又向公安交警作证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赵文珂进行包庇。
本案经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文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韩某某死亡、赵某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赵文珂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赵文柯的刑事责任,应以包庇罪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一、被告人赵文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