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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迷心窍屡不改 再次作案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5-01-20 10:20:50


    韩利宽,男,1991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时隔被释放的两个月零五天,即从2014年3月18日起,韩利宽又先后作案三起,共盗窃财物共4830元。2014年11月6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韩利宽在长垣县芦岗乡姜庄村李某甲家中,乘被害人李某甲在屋内熟睡之机,将李某甲放在裤兜内的600元现金盗走。

    2014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韩利宽在长垣县芦岗乡姜庄村李某乙家中,乘被害人李某乙屋内无人之机,将李某乙放在裤兜内400元现金及D.PHONE牌平板电脑1部盗走。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D.PHONE牌平板电脑价值830元。

    2014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韩利宽在周口市扶沟县祥和宾馆302房间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他人上衣兜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

    长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利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利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韩利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罚判处被告人韩利宽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杜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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