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指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反映了党中央对目前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质问题的洞察了解,表明目前审判权力运行中实际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现象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长期以来,司法活动中案件的裁决虽来自主审法官的判断,但一个案件的办理却需要层层上报,层层把关,层层审批的制约后才能下发文书。这样行政化取代了正当程序化,行政审批化代替了职业责任化,法官审判权力已弱化到十分可怜的地步,长期制约着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发展,不治理无法还权于办案法官,无法信守司法正当程序规则。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对等的混乱现象,违背"亲历性"直接审判原则,难免使裁判结果带有主观臆断性。同时也极易导致案件责任不清问题,一些审判委员会成员、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往往以集体讨论决定为借口逃避责任追究,使错案追究制被虚设空转、异化弱化,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有权力必有责任。惟有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完善司法责任制,对于激发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克服司法懈怠和司法腐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大势所趋,众心所向。但要让司法责任制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做到内外兼修,标本兼治,在制度环境与提高人的素质上狠下功夫。
一要进一步激发司法改革的强烈责任感。责任感是工作态度,是一种品质,更是一种追求。责任感来自于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对祖国的热爱,对人民的负责。各级法院的每一位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上强化司法为民的责任意识,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用在抓工作上。现在,在一些干警中,对工作没有责任心,不愿承担责任,避重就轻,敷衍塞责;作风漂浮,好高骛远,心浮气躁。为此必须始终把政治思想教育当做队伍建设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各级法院要将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使得每一位法官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工作部暑上上来。以更大的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努力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握司法规律,找准司法定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办好每一起司法案件,并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牢旨意识,发扬优良传统,增强责任心,打牢规范司法的思想基础。对发现的徇私枉法、滥用权力,办关系案、办人情案、办金钱案等现象,要坚决执行责任追究制,一查到底,决不手软,依法惩罚相关责任人,向人民群众表明惩治腐败的决心。切实做好干警队伍思想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干警的政治信念和司法为民意识,努力提升干警的政治责任感。
二要建立结构合理、运作顺畅、制约有效的保障机制。取法于上,得乎为中,要 坚持法官审判主体人格上的独立,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行政领导或其他个人的制约和干涉。必须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管理机制,改革审判管理行政化做法。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委会才是合法的审判组织,才能行使案件的审判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其行使审判权,也不能影响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对案件作出独立裁判。院长、庭长只有参加到审判组织中来才能行使审判权,作为司法行政领导只能对其所负责的审判工作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不能干涉法官独立裁判。当前一些法官处理案件要向庭长、主管副院长层层汇报,最后由庭长或主管副院长拍板定案的行政化做法并无法律依据,必须逐步改变。法官行使审判权是通过独任制和合议庭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要真正使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就要不断强化独任制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一般案件均应由其作出裁判。院长、庭长应该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上.在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和加强审判监督上下功夫。审委会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与审判程序的直接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相悖,还容易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审委会应把重点放在总结审判经验、有效地指导法院的审判活动上,少讨论并且最好不讨论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审判能力强的高等级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院长、庭长可参加其中。除此之外,还要逐渐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应努力克服依赖思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自主地办好自己所管辖的案子。除少数确实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有疑难的案件外,其它案件一律不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要严格掌握标准,除了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外其它案件一律退回,不予答复。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审判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不得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决定,不允许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个案处理进行请示,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要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取消案件请示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法院确实拿不准的,依照法律关于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下级法院可以要求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或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在进一步改善法院内部立审执管理机制中,要破除内部体制机制弊端,在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上狠下功夫;在加强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教育中,要在提升法官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水平上,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上狠下功夫。按照改革的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既积极主动、大胆试大胆干,又把握司法规律、稳步推进,力求取得新的突破,为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新的贡献。
三要着力提高人的素质,严格法院领导和法官的选拔标准。司法责任制 落实执行的好坏,关健在人。朽木不能充栋梁,烂泥能否扶上墙。法官要独行使好裁判大权,必须有品学兼优的人来担当 。为此,要光搞运动、搞教育,不能解决问题。必须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广揽天下人才,把品学兼优的人选拔到法官队伍中。一是严格法院领导选拔标准。把那些始终坚持以正确的事业观干事,保持一股艰苦奋斗的劲头和锐意进取的激情,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做到在难题面前,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敢于碰硬;在风险面前,敢作敢为、敢担责任的人提拔到法院领导岗位上,才能不断开创法院各项工作新局面。二是严格法官选拔。从源头上抓起,严把法官进入关。在法院外部,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录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把首先司法考试通过者招进各级法院。长此以往,司法考试就能源源不断地为法院造就更多的法官人选。要坚决杜绝搞什么内部考试等开辟第二途径等方式录入法官,更不能将其市场化搞买卖交易,这样才可确保选用高素质的法官人才;在法院内部,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推行竞职上岗,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每位法官的积极性,确保法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
四要突出法官的尊祟地位 ,建立和完善任职和待遇保障制度。法官的独立并非要求法官成为一个封闭的独立王国,成为一个仅仅以法律为精神食粮就可自给的圣人,法官从事的是一种需要智慧和学识的事业,是一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至关重要的活动,他应属于社会的精英,他的待遇理应和他的价值相当,理当让他享有这个社会的中上等生活水准。因此,必须有法官任职保障,使法官在行使职务时不必、不能、不敢为五斗米折腰。也能留住已经进入法院系统的优秀人才。如果没有这种保障,即使法官的宪法地位再高,也只是写在书面上的一种意愿而已,完全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和司法人员素质的低下不应成为破坏其身份保障原则和司法独立的借口。当然,高薪或许并不能养廉,但社会必须给法官以较高的待遇,这是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于法官独立思考和决断的一种肯定。法官们所需要的,正是这样的尊重。
五要强化敬畏心,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当今有些法院错案追究制表面轰轰烈烈而实际上几乎没有实效。其原因之一是制度的设计违背了裁判的自然公正原则:自断其案。各地的错案追究组织设在同一法院内,在院长的领导下由监察室、政治部、研究室等人员组成追究错案责任委员会。无法避免的是:委员会组成人员都或多或少与错案存在着利害关系,例如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本院的骨干审判人员,是相当部门的主审法官,审查的对象恰恰正是自己的同事或朋友,其何以能正确判断“错案”呢?况且,从实践上看,错案责任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非审判人员,或是法院内的非法律专业人员,这会在法院内形成外行评价内行的非正常现象。因此,必须实行惩戒制度的根本改革:由各级法院分散的错案追究组织,转向全国统一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来统一负责对法官的惩戒。这一组织拟设在最高人民法院,由资深、公正的法官组成。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法院内的自断其案、官官相护和外行管内行的积弊,从而进一步强化纠错制度,惩戒司法腐败,保证大多数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六要全面推行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使其真正不敢、为不愿为。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就是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法官责任终身制打破以岗定责、以岗追责的传统惯例,责任追究伴随法官终身,给法官造成无比沉重的的压力,促使其更小心谨慎的行使权力提高案件质量,也让每一位法官意识到对案件的不负责任就是自毁前程,承办案件出现问题即使是退休之后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种终身责任制度如能一丝不苟地得到执行,不仅能增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而且增强了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能够让法官队伍真正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认真贯彻落实"为民、公正、高效、清廉"的要求,把最 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地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否则,司法腐败的肿瘤就会从根本上得到根除。
七司法责任制完善后要广为宣传、要公布于众。让当事人知晓,当事人能以制度律己,遵照执行。俗语说“不知者无罪”,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制度规定的话,我们怎么能奢求当事人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办事,我们又有何理由对违规者实行惩戒?让群众知晓,群众才能以制度为准绳,监督执行。只有让群众监督,掌权者才不敢违背制度,以权谋私。让当事人知晓,是制度得到落实的自律条件,是前提;让群众知晓,是制度得到落实的他律条件,是补充。两者都是必需的。因此,公开性是制度的首要外在特征。一项制度,即使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向社会公开公布,并且广为宣传,让群众知晓,那么该制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成为装点门面的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