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擅自出售法院冻结房产,近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3年2月22日,长垣县唐某某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妻曹某某借款纠纷一案,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分8次偿还借款,被告人侯某某及其妻曹某某在第2次、第3次的到期日前均未偿还,唐某某于2013年6月4日、7月3日分别向长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垣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并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送达曹某某,曹某某转告侯太军,但侯某某、曹某某仍未履行。2013年8月1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执字第46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登记在侯某某名下房产一处。2013年11月15日,未经长垣县人民法院允许,被告人侯某某以50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牛某某,致使长垣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侯某非法转移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房产,致使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欠唐某某的借款全部偿还,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为此长垣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