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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一口“咬掉”三千元

  发布时间:2014-11-27 15:20:42


    2014年8月22日晚,黄某像往日一样,吃过晚饭后拉着自己心爱的宠物狗到广场遛狗。此时,在广场玩耍的儿童熙熙看到雪白的宠物狗,感到很好玩,就跑上前用手抚摸狗的耳朵。只听“汪”的一声,宠物狗把熙熙的小手指咬伤一截。

    熙熙的妈妈和黄某一起把熙熙抱到医院治疗。熙熙住院半个月,花去各种医疗费4000余元。熙熙出院后,她的妈妈找到黄某,让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遭到黄某的拒绝。黄某说:“我的小狗在手里拉着,是你对你家的小孩没看管好,跑过来逗我的小狗玩才被我的小狗咬伤,这怎能怨我呢?”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熙熙的妈妈把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7500元。

    长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外出遛狗,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熙熙的妈妈,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没有尽到看好自己孩子的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赔偿责任为7∶3划分承担。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判决黄某赔偿熙熙医药费4000元、精神损害1000元,共计5000元。黄某承担70%,熙熙妈妈承担30%。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狗咬伤后,如果饲养人拒绝赔偿,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狗的主人赔偿治疗费。除非饲养人能证明是因受害人过错导致动物伤人的,否则饲养人就必须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黄某的狗咬伤了熙熙,这是黄某的失职。因此,宠物狗造成对熙熙的人身伤害,黄某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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