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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者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发布时间:2014-06-11 15:42:55


    在第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称组织法)修改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1979年组织法颁布以来已35年了,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有进行大修?

    龙宗智:现行组织法仅于1983年和1986年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此外再没有进行过大修。这么长时间之所以没有进行大修,也许有两个原因:一是组织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是对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等作了框架式的规定,而这些年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架、工作机制也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因此没有形成强烈的修改需求。二是组织法未作大修,也没有明显地妨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实体法与程序法等都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诉讼法通过程序性的规范使检察机关得以有效行使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

    记者:从目前来看,无论司法实务部门还是学术界,建议修改组织法的呼声都很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其列为五年立法规划,这部法律何时修改引人关注。

    龙宗智:从目前看,这部法律确实应该修改了。一是从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需要来看,这部法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严重过时、滞后,不能再以严重过时的法律规范来指导检察权的行使。比如“免予起诉”的规定,刑诉法修改时已取消了这项权力。还有某些用语,如宪法和刑法取消了“反革命”这一表述,但组织法还有这样的规定。二是应当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要求,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比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划归地方检察机关,这种重大的体制变化应该得到组织法的确认。如果组织法再不修改可能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可能不足。所以,从目前来看,修改工作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记者:修改组织法应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龙宗智:既要体现与时俱进,又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还要为今后的改革留有一定的空间。任何法律的修改,都是以成熟的法治经验为基础的。如果某些问题还有不同意见,且都有一定道理,或者没有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所涉及的问题就不宜写入法律。有些问题要有一个试验的过程,还不够成熟稳定,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的,暂时也不要纳入法律。

    另外,组织法要有包容性,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有些规定如果写得过细,可能反而不好操作,在大城市能做到的,一些边远地区不一定落实得了。有些内容要规定得原则一些,不然就没有回旋余地和发展空间。

    记者:修改组织法时,哪些问题是绕不开的?

    龙宗智:第一,组织构架问题,即内设机构和外设机构的问题避不开。但写法上可以写得原则一些。比如笼统地规定“根据业务建设或检察权行使需要设若干内设机构”,在这一原则性规范之下,既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来设公诉部门、反贪部门等,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整合资源设大部门,形成以多点式办案单元为基本构架等。对于外设机构,像派出检察机构问题也要写得原则一些,比如规定“根据检察权行使的需要”或“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检察机构”,这样也便于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要。

    第二,工作职权与工作机制问题。“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审批制要不要写进去。我个人认为最好不要写,因为三级审批制过于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推动建立检察官责任制,检察官还是应当有职有权。同时,也要体现检察一体与检察长负责制。把检察官责任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结合起来,比较符合检察工作客观规律。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写不写、怎么写。我认为可以写,有两种写法可以考虑:一种是具体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基本职能,一种是笼统地规定“检察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怎么写还可以研究。

    另外,设跨行政区域司法机构以及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等问题,现在还不成熟,不宜写入法律。

    记者:何时修改、怎么修改,是否应该制定一个时间表或路线图?检察机关又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龙宗智:对于组织法的修改,在人大立法规划之下,检察机关自己应当设一个时间表,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引起人大重视。同时研究哪些内容应该修改,如何修改,通过修改达到什么目的等。尤其是考虑如何使检察机关组织和职能的基本框架更为完善,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在修改组织法时,检察官法要不要同步修改等问题,都可以提出来,供全国人大参考。

文章出处: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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