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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利益收赃物 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8-13 10:52:30


    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运祥在其自己所开的废品收购站,明知所收购的物品系赃物而予以收购,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06年7月24日夜里至2006年7月25日凌晨,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漏粉庄村南王运祥所开的废品收购站内,被告人王运祥明知刘洋等人的物品系赃物的情况下,分两次共收购了美的空调室外机的铜管2根、日江牌空调室外机1台及该机铜管2根、格力牌空调室外机的铜管2根、双星牌螺母拆装机1台、宝马牌电焊机1台、三相4平方电缆线30米、50平方国标焊把线40米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运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王运祥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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