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守文因怀疑他人向其家掷砖头,将人致伤,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赔偿了2万元。
2008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周守文认为同村村民张得新向其房顶投掷砖头,便追撵从此经过的张得新,张得新否认向其家投掷砖头,被告人周守文便持砖头砸伤张得新头部。经鉴定,张得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守文赔偿被害人张得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守文委托其兄周守景打120抢救张得新,同时向本村村委会主任周守敬代为投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守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张得新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委托其兄周守景向本村村委会主任周守敬代为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守文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生活中,难免与他人发生一些磕磕碰碰,在处理时,头脑要冷静,互谅互让,宽容以待,以拳脚相加,致伤他人,则为法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