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建新为泄私愤,将他人财物故意毁坏。出气不成,反而用自己过缴的行为触犯了刑律。
2009年1月28日14时许,在长垣县赵堤镇黄岗村东边的乡村公路上,被告人唐建新之父唐国省驾驶摩托车与长垣县赵堤镇东赵堤村村民赵卫忠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豫JG1076的雷克萨斯轿车碰撞,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被告人唐建新闻讯后赶到现场,殴打赵卫忠并将其所驾驶的雷克萨斯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倒车镜、转向开关等处毁坏。经鉴定,轿车被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1148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建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被告人唐建新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判处
被告人唐建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卫忠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八十九元。
法官提醒:
发生纠纷后,应当心平气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立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他人财物进行发泄,则为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