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用工及人身损害赔偿调研会在长垣县法院召开。新乡市民一庭庭长涂砚斌、副庭长孙峰、长垣县法院副院长乔培科、长垣县法院民一庭全体法官、部分人民法庭庭长及长垣县知名企业代表参加调研会。
会议重点围绕长垣县民营企业在劳动用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进行探讨。与会的企业家代表针对自己所关心的问题畅所欲言,提出本单位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
河南矿山起重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魏学明结合本企业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说出了自己的看法:长垣县起重行业的现状是,持公司出具委托书的业务员实际是从厂家低价买出、又高价卖出的代理商。虽然合同是厂方签章,但安装、报验等均由业务员自行安排,利润大部分也有业务员获取。但在起重机销售、运输、安装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由于部分业务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就会转嫁给企业承担。企业承担的责任与所获利润不相适应。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总厂董事长赫兆庆提出,由于长垣起重行业对外安装业务与企业的关系很特殊,虽然对外签订合同时是以企业名义,而实际上往往是代理商自行组建队伍安装,代理商及安装人员多是农民,技术不过关,又没有相应的安装资质,因此极容易与购买方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责任就要由企业承担。但是,企业不走这种销售模式又不利于业务的扩展。如何与代理商签订相应的协议规避这种风险,企业亟待与法官等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研究。
河南真牛起重机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明忠等企业家还提出,目前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益,一般采用承包方式承包给各个班组,一些承包班组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经常在节假日、下班时间安排工人加班,发生了事故也要由企业承担责任。涉企赔偿案件频发,已让企业不堪重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副经理曹银选谈到:东方集团下属一百多家分公司,施工地点遍布全国各地,部分分公司常年在国外施工,施工工人多达数万人。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总公司仅收取管理费,所有施工、结算及人员配备均由分公司独立核算。由于施工人员多,避免不了要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就成为被告。 分公司经理实际是个人承包者,是实际的工程利润获得者,希望在今后的相关诉讼中将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针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所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对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进行了归纳和整理。
新乡市民一庭庭长涂砚斌强调,今后在审理涉及企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注重用调解的方式调处案件,在处理矛盾纠纷的同时,要增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和谐。新乡市民一庭副庭长孙峰说,根据企业家代表所谈的情况,当前企业主要存在管理方式粗放,企业与业务员等签订的相关协议根基不牢,甚至与现有法律相冲突,造成纠纷中的被动处境。因此,起重企业要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减少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及时为在岗职工缴纳劳动保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长垣县法院魏庄人民法庭庭长崔爱红说,魏庄人民法庭辖区是起重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发生企业用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比较多,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尽量将相关责任人追加为被告,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引导企业及相关人员厘清法律关系,明显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具体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副院长乔培科表示,法院今后将开通与民营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联系渠道,定期举办此类座谈会,及时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更好的为民营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