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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帮忙汇款 转存己户盗窃

  发布时间:2012-06-04 09:53:27


    借替别人汇款的机会,取出现金后存入自己的账户,谎称已汇出,用于挥霍。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牛某与同村的王某到长垣县中心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大楼分理处(现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城东支行)给王某的姐姐汇款,王某将户名为王某父的存折交给牛某,并告知存折密码,委托牛某帮助汇款,自己在门外等候。被告人牛某将存折上的人民币11000元取出,将其中10000元存入自己新开的账户,1000元现金装在身上,并对王某谎称已将钱汇走。被告人牛某将该款用于和王某吃喝、游玩、购物。案发后,被告人牛某主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又与王某达成协议,赔偿王某人民币共计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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