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3-813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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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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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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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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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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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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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案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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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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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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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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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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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0728执恢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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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中原电气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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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云、刘冰、葛辰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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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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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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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无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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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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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锋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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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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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783执3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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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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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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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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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案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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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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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昊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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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