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罪犯被告人韩翠云,女,1966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汉族,小学肄业,居民家庭户口,住河南省长垣市丁栾镇官路东村17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201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2025)豫078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翠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韩翠云于2026年1月14日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意见书等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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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