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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窗户“不翼而飞”?长垣法院:罚!

发布时间:2025-09-08 17:28:02


“...对于自己损毁法院查封拍卖房屋的行为,我深感愧疚....”。

近日,长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破坏法院查封财产的案外人田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严厉打击了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案件源于法院对一处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该房产经司法查封、拍卖后已完成过户手续,买受人依法取得所有权。然而,原被执行人女儿田某某却在收到房屋成交裁定书及腾房通知书(告知了破坏房屋的法律后果)后,仍擅自联系废品收购人员将房屋所有7个窗户拆除并变卖,非法获利800元。

得知此事后,我院执行局迅速行动,联合公安部门,通过现场查勘、调取监控、追踪废品收购人员等一系列调查工作,最终锁定了田某某为责任人。

田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秩序,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我院遂向其送达传票,田某某到院后对故意拆除窗户并变卖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调解

案件承办人组织房屋买受人与田某某到院调解,在干警的耐心工作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田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表达了歉意,买受人表示谅解。随后田某某具结《悔过书》,对自己的冲动深感懊悔。

司法亮剑

田某某虽然赔偿了损失,但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念其悔过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本人经济困难,遂依法作出了酌情罚款5000元的决定书(依法应处拘留或10万元以下罚款或二者并罚),并充分保障其异议权利。异议期过后,田某某未提出异议,现已缴纳罚款。

这起案件既彰显了司法威严——任何破坏查封财产的行为都必须严惩,又体现了法院的温情执法。本案执行法官说:严惩是为了守护规则,酌情是为了体谅难处,但前提是——任何人都不能挑战法律的底线!

这7扇消失的窗户,最终成了一堂生动的 “普法课”:莫伸手,伸手必被“罚”!

下一步,长垣法院执行局将继续以法律为剑,以温情为盾,将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法治的道路上,我们与您同行。

法院执行局提示

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的财产,从桌椅板凳到门窗墙体,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红线区”。千万别觉得“房子要被卖了,拆点东西不算啥”,更别心存侥幸——擅自损毁、转移的,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二)……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王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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