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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准时到庭!——长垣市人民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10-12 09:58:18


“因案件审理需要,现通知你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请准时到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近日,长垣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为准确高效查明案件事实,倡导诚信诉讼,通过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案件审理。

王某借用被告公司资质进行工程承揽,张某为王某提供劳务。经结算劳务报酬,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142935元欠条一份,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因王某去世,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张某所举欠条中的债务,经原、被告及案外人王某二(王某兄弟)协商,由被告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债务,剩余债务由案外人王某二承担。现被告公司已将其应承担的债务履行完毕,王某二向原告张某重新出具了剩余债务的新欠条,并提供了由原告出具的“收到被告公司70000元款项后被告公司已不欠其工资”的证明条。针对以上抗辩内容,原告代理人予以否认,但不清楚是否存在新欠条。

被告是否应按原告举证的欠条支付剩余劳务报酬?双方对此争议较大。为实质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向原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原告到庭后,本院依法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让其签署了保证书。通过法庭释明,原告张某明确表示对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明条其不申请鉴定。后经进一步询问,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案件事实:案外人王某二确系向原告张某重新出具了欠条,原告张某系因王某二是失信被执行人,故而以已经作废的旧条起诉。在承办法官对原告张某进行释法明理及训诫后,原告张某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申请主动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对剩余劳务报酬不予支付。致此,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往往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在案件事实争议较大,难以查清时,通过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责令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做如实陈述,有利于法官准确全面了解案情始末,从而形成正确的内心确认,依法公正作出裁判。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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