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相谅解,不该因小事大打出手,酿成大错。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伙巷流水问题发生争执的伤害案件。
2011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尚某在自家门前,与邻居陈某因伙巷流水问题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尚某用拳头打伤陈某的左耳部,致陈某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2011年5月12日,尚某与陈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陈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