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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案例特辑】长垣市人民法院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1 10:44:06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长垣法院梳理了近期办理的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营造有利于消费的法治环境。

01|食品问题无小事,舌尖安全重千钧——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长垣市某牛肉店内,为提高牛肉口感,在制作熟牛肉、熟牛肚的过程中添加过量的亚硝酸盐,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5583元。经鉴定,两次所送检熟牛肉、熟牛肚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45㎎/㎏、48㎎/㎏,严重超出标准限量≤30㎎/㎏。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熟牛肉、熟牛肚存在食物中毒、致癌及致畸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应当贯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信念和要求。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民群众健康产生严重威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583元,禁止从事食品相关职业三年。长垣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长垣法院据此判决刘某某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习总书记反复强调,“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应当以“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案件判决后,审理法院并未就此止步。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在肉类食品加工行业添加亚硝酸盐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而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食物,存在食物中毒、致癌及致畸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我市有着“中国厨师之乡”“中华美食名城”的殊荣,“三小”食品经营者数量众多,容易出现诸如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更应当守好食品安全的防线。有鉴于此,审理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行业类似现象发出司法建议,从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创新举措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探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线索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举措,为“让群众吃上放心餐”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02|舞蹈培训格式条款无效,预付款消费能退还——乔某诉某文化艺术传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份,乔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到某文化艺术传播公司的舞蹈培训。咨询后报名成人舞蹈培训,共计缴费10,100元整,因体验两节课导致头疼头晕恶心,去检查核磁结果显示颈椎严重错位,压迫神经,无法继续学习舞蹈,乔某与某文化艺术传播公司协商通过转卡模式退其培训费用未果,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以患有颈椎病要求与某文化艺术传播公司退回其缴纳的培训费用,即实际解除合同,某文化艺术传播公司以《学员登记表》“学员办卡须知:…… 3.办卡后一旦开始正常课程就不可以办理退卡。4.如因自身特殊原因不能上课,可办理转卡,需要与机构进行信息交接不得自行转让”之规定作为不予退费之依据,鉴于某文化艺术传播公司提供该《学员登记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该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加之该格式条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故认定该条款无效。关于乔某要求退费的主张,乔某参加培训四次,其主张该四次课为体验课,证据不足,某文化艺术传播公司提交的《学员登记表》显示“单课售价300元(60分钟)”,乔某在《学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乔某已消费培训费1,200元。故法院判决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退还乔某舞蹈培训费用8,900元。

【典型意义】

办卡、充会员等预付款消费形式在健身、舞蹈、瑜伽、洗浴、餐饮、美容美发、摄影、早教等领域均有涉及,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预付款消费是经营者的一种经营手段,经营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宣传时,往往会着重强调优惠力度,以吸引消费者,但同时也会对消费者的部分权利进行多重限制。消费者因一时的消费冲动,会暂时忽略考察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忽略商品或服务是否为自己所需,忽略预付款的退还规则。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既要慎重考虑实际消费需求,又要对经营者的业务、消费规则和方法详细考察,进行预付款消费时最好对预付款如何退还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03|未尽提示告知义务且保险事故处持续状态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赔偿范围及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赔——王某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购买了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的“健康无忧C款”保险,保险金额共计13万元。在被保险期限内王某某患畸胎瘤伴甲状腺种类癌、卵巢纤维瘤,2017年王某某首次住院及2020年王某某第二次住院期间均通过电话联系某保险公司咨询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告知其不符合理赔条件。2020年王某某第三次住院后详细了解投保险种及理赔条件后书面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王某某申请已过诉讼时效、且所患疾病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付条件为由,拒绝理赔。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13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某保险公司对处于持续状态的保险事故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且未提示告知理赔条件,有违诚信原则。王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险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界定范围和通常理解,某保险公司在未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形下,在王某某申请理赔时,将其所患低度恶性肿瘤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不当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治疗风险,限制了王某某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了自身的保险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保险金额130000元。

【典型意义】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期间进行了一定限制,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非是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保险公司在王某某多次咨询理赔且保险事故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下引用诉讼时效抗辩,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此外,保险公司未就格式条款依法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保险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保险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出或者明确说明的,保险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经营者的解释。本案也提醒保险经营者依法合理设定保险条款,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使保险消费者充分了解到在遭遇何种风险时能够享受到怎样程度的保险保障后再决定是否投保,尤其涉及专业知识、特定标准时,其更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从而减少由此引发的纠纷。

04|网络预售不发货,合同解除退款忙——王某某诉臧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臧某某在淘宝网以个人名义注册了淘宝店铺,于2021年11月11日在该店铺预售高达模型。同日,王某某通过淘宝平台在臧某某注册的店铺购买了该模型,并支付了全部货款共计1599元。双方约定该模型于2021年11月发售,发售后1-2个月到货。后王某某一直未收到货,申请淘宝售后被驳回。王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臧某某的定金合同,要求臧某某返还预付款。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王某某使用自己淘宝账号,在藏某某注册的淘宝店铺全款预定高达模型。双方就高达模型达成(预售)买卖合意,该合意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王某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臧某某未按约定发货。经王某某催告,臧某某仍未发货。王某某通过淘宝平台申请退款,因商家账户钱款不足,王某某的退款请求被驳回。上述情形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臧某某退还王某某预付款1599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协商达成了(预售)买卖合同合意,该合意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的,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如违约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这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本案中,臧某某未按约定发货,其行为已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发货,已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王某某作为付款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

网络购物已成常态,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进入诉讼也屡见不鲜,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仍应遵守法律规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前要选靠谱、口碑好、信誉高的电商平台和商家,购买前最好先询问客服,同时多看评价,选择正面评价高的商品,大宗的、价值高昂的商品需货比三家、谨慎下单,对客服回复不积极、态度冷硬的商家慎入。

责任编辑: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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