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垣法院审结两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为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全面、及时履行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长垣市人民法院受理两起长垣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法官对该两起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其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法官与涉案被执行人联系,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说明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严重后果,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被执行人表示接受行政处罚,同意履行。在法官的督促下,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向行政机关缴纳罚款。此类案件在审查阶段即自动履行,避免了法院进一步强制执行,提升了司法效率。同时,也维护了行政机关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助推具体行政行为得以顺利实现,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法官有话说
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和执行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法院审查和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对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改善行政执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