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已经开始调查,名知道是赃车仍然与他人调换使用拒不交出,后又出卖获取赃款,实在是胆大妄为。长垣县法院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家住长垣县蒲西办事处米屯村的刘某(已判刑)租用杨某的帕萨特轿车,刘某在被告人张某处抵押借款40000元,后将借款挥霍。2009年3月,长垣县公安局开始调查刘某涉嫌诈骗一案,被告人张某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仍不交出,与被告人魏某的车辆调换使用,2009年11月,经被告人魏某联系以6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韦某,张某得款48000元,魏某得款12000元。被告人韦某以低价购买,明知道该车手续不全,并通过非法渠道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购买的汽车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帕萨特轿车而予以窝藏、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帕萨特轿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对三位被告作出了下述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