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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以安为先】长垣法院:一包辣条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26 09:12:07


张某在便利店购买食品

回家后发现过期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法院诉前调解

要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互联网组织多次调解

并督促超市排查漏洞、

重视经营管理

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近日,张某在小区门口便利店以12元的价格购买了2包辣条,回家后发现时该产品生产日期为 2023 年2月,保质期为 10个月,属于过期食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便利店诉至长垣市人民法院南蒲法庭,申请诉前调解赔偿。

法官调解

为方便当事人,南蒲法庭诉讼服务人员依法通过互联网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积极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说明和解的益处,并耐心讲解《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款,使便利店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危害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定期排查梳理,对过期商品应及时作下架处理,避免顾客食用过期商品。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便利店向支付张某赔偿金300元,并于第一时间对本店经营的商品进行再次的排查梳理。


法官有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仔细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同时养成留存发票的习惯,及时保存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责任编辑: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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