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获赔难?企业用工风险大?雇主责任险究竟该不该买?
白某系A公司员工,A公司为其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白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死亡,白某家属起诉保险公司并已获赔120万元,现白某家属要求A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损失88万余元,诉至本院。
裁判思路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遵循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本案中,白某与A公司存在雇佣关系,A公司为其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旨在排除可能的损害赔偿责任,避免用工风险。虽然A公司无法直接享受保险利益,但并不妨碍其从白某的获益行为中受益,即免除自己本该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白某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足额赔偿,故A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据此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商业人身保险范畴,是典型的赋权型即“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雇主作为投保人,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却无法直接享受保险合同利益。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其法定性、强制性义务,其为雇员购买保险的行为,系其拟利用保险机制分散其责任风险。
二、对于受害雇员而言,无论从哪种渠道获得救济,只要能够弥补其损失即可,这为雇主出资替雇员购买商业保险,转嫁用工风险提供了契机,也能够更合理的解释雇主行为,充分发挥保险价值。雇主为雇员购买商业保险,让雇员在提供劳务受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三、雇主责任险是针对雇主对员工应付责任的保险,雇主投保雇主责任险可以分担用工风险,建议雇主根据需要选择雇主责任险及团体意外险,真正实现为企业减负、为雇员谋利的投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