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垣市人民法院恼里法庭巧用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促使当事人“主动现身”,成功调解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起案件的原告均系长垣市某起重机有限公司,一案被告系宁波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另一案被告系山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两起案件都是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完交货义务并开具了发票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两起案件标的分别为30300元与12000元,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向原告耐心释法,告知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原告当即书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两起案件被告均被足额查封。
二被告得知其公司名下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主动来电咨询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会主动到庭进行和解。在法庭的组织下,两被告主动与原告取得联系并积极协商沟通,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两起案件中,一起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而撤诉,另一起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后如期履行而顺利结案,两起案件均案结事了。
通过诉中保全,倒逼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审理工作,使案件尚未开庭就得以化解,这得益于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的同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能够防止被保全人财产转移,诉讼中给予被保全人压力,助推部分案件得以调解,达到“以保全促调解”的目的,也能帮助案件顺利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