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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发布时间:2012-05-21 17:21:58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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