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能力却拒不履行
电话里态度傲慢
拒不承认欠款事实
且家中安装多个摄像头
故意躲避集中执行行动
法院干警于延津县
蹲守3个多小时
成功将其控制
依法拘留+罚款
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0日,鲍某跟随王某做装修施工,施工作业中因王某安全措施不到位,活动架踏板头部挂钩断裂导致鲍某多处严重受伤,被鉴定为两个十级、一个七级伤残。鲍某住院治疗期间,王某拒不承担医疗费用,无奈之下鲍某将王某诉至法院。2019年8月6日,长垣法院依法作出调解,王某需支付鲍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5.75万元。但调解书生效之后,王某又迟迟不肯主动履行,鲍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王某一直躲避执行,在电话里态度傲慢,拒不承认欠款事实,不露面处理问题,案件款迟迟没有着落。
该案被执行人王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2023年4月,长垣法院干警先后于两次“豫剑执行”专项行动中赶赴王某家中,但王某在家附近安装多个监控摄像头,躲避执行人员,执行干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其父母言辞激烈、拒不配合,丝毫没有主动偿还的意愿。
4月28日,申请执行人鲍某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王某在延津县某地活动,长垣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在蹲守3个小时后,终于等到王某“现身”,并迅速采取措施,将其控制。采取司法拘留后,王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向法院表示愿意偿还剩余款项,于5月4日将157500元案件款如数交付至申请执行人鲍某手中,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针对王某有履行能力但故意不主动履行的行为,长垣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
鲍某将一面写有“人民法院为人民 公正执法解民忧”的锦旗送到法院干警手中。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会涉及刑事犯罪,在受到处罚后其民事责任并不会免除,法院仍会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终将“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