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3月7日,长垣市人民法院组成由党组书记、院长都学敏担任审判长的三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583元,禁止从事食品相关职业三年。长垣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垣法院据此判决刘某某支付赔偿金46749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办工作人员、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等到庭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长垣市某牛肉店内,为提高牛肉口感,在制作熟牛肉、熟牛肚的过程中添加过量的亚硝酸盐,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5583元。经鉴定,两次所送检熟牛肉、熟牛肚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45㎎/㎏、48㎎/㎏,严重超出标准限量≤30㎎/㎏。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熟牛肉、熟牛肚存在食物中毒、致癌及致畸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15583元,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长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这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长垣法院将持续强化惩治侵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整治辖区食品安全乱象,为老百姓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再次提醒食品从业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勿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